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七项工作
制度的决定
(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修改以下工作制度。
一、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第二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2.将第二条调整为第四条,参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增加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等议事原则。
3.将原规则第四条关于发言的有关规定合并到第四十一条中。
4.根据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将第八条常委会会议有关事项通知时间由会前七日改为二十日,第十七条提请议案时间从会前二十日改为三十日,材料提请时间从会前十日改为二十日。
5.根据实际操作惯例,第十三条增加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主持人的有关规定。
6.将原第三章、第四章合并为第三章,将原规则第三章的内容调整到第十四条。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第十四条增加了第(八)(十)(十一)项,修改了第(五)款。因内容相近,将原规则第(一)项同第(四)项、第(七)项同第(九)(十二)项分别合并修改成第(一)(七)项。因条款内容较多,将原规则第(六)项拆分为第(五)(六)项,将原规则第(十一)项拆分为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项。
7.将原规则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将原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十七条,并对提出议案时间、报送材料时间分别增加十日。
8.增加第二十一条,明确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先交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9.在第四十一条细化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发言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增加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
10.在有关国家机关条款中增加区监察委员会。
二、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在第一条中将地方组织法增加为办法修订依据。
2.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事项范围进行重新表述。
3.第三条,增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表述,明确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向区委请示报告。
4.增加第四条,政府重大决策应当依照本办法事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5.第五条,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删除了原办法第(十四)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增加第(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项,将原办法中第(四)(五)(六)(七)项合并到第(七)项中。
6.按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报告两种形式,将第六条拆分为第六条、第七条。第五条删除原办法第(八)(十二)(十三)项,增加了第(六)(十五)(二十)(二十一)项,将原办法(十五)项调整到第六条。另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将原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调整为第六条的(八)(九)(十)三项。同时明确年度报告事项。
7.第八条细化关于不同重大事项提出的形式、报告的内容,增加第(六)项,并对报告和备案报告内容提出要求。
8.第九条增加提案人提请议案的程序。
9.第十条增加第(三)项,关于重大事项审议终止程序。
10.增加第十一条,明确议案、报告和备案报告提请审议和报备的时间要求。
11.将原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合并为第十二条,增加专委会审查议案环节,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程序。
12.第十五条明确决议、决定的区别,规定备案报告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根据机构变化,将监察委员会列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对象,并在相应条款中,将“一府两院”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
2.删除总则第二条,在第三条增加“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坚持务求实效”。
3.第四条增加第(一)(十)项。
4.将第五条关于年度计划提出时间从召开人代会前1个月修改为2个月。
5.因常委会议事规则已有相关规定,删除原办法第六条,关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整。
6.第七条增加调研报告形成问题清单、调研报告问题部分原则上不少于总体内容三分一等内容。
7.第八条增加关于提请审议报告具体内容的要求,同时将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时间从会前十五日修改为会前十日。
8.第十五条增加关于审议意见应列出问题清单的要求。
9.第十七条增加关于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要求。
10.第十九条增加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要求。
11.增加二十条,关于建立审议意见问题清单机制的有关要求。
12.将原办法二十一条合并到二十二条中,并增加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
四、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第三条中增加第(六)项,组成人员有权向常委会提出议案。
2.第五条,补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
3.第十三条,增加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作出书面检查的内容。
4.第十四条,明确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记入履职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五、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因机构变化,将区监察委员会列为工作联系部门,并在相应条款中增加区监察委员会的表述。
2.第三条,将每年联席会议时间改为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
3.第十七条,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增加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听取联系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的内容。
六、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根据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将区监察委员会纳入专题询问对象,并写入相关条款中。
2.第五条,议题来源中增加第(一)(二)(三)(八)项。
七、关于《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关论述写入办法。
2.第六条,增加旁听人员不参加大会分组审议的规定。
3.增加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材料和其他方便条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联系办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询问办法》《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和有关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