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寿委发〔2022〕1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每年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备案审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财政预算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在每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区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衔接。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调研情况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将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政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四、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关注下列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安排部署情况;
(四)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
(五)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同整改与问责情况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八、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区人大财经委初步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全区、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九、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定期向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政预算工委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
十、常委会财政预算工委应当健全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重大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政预算工委可以就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