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寿区人大机关公众意见征集受理下列事项:
1.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
2.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及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办公室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3.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和意见;
4.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和意见;
5.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6.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二、下列公众意见征集事项不予受理,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1.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
三、公众意见征集实行实名制和手机短信验证。意见内容应客观真实,简明扼要,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妄言妄语,无实质内容的,视为无效事项。
四、提议人须自觉准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不得利用公众意见征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得制造、传播、储存危害国家安全、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的谣言,不得传播色情、淫秽内容,不得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不得干扰、破坏公众意见征集正常运行。如有上述行为,长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交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