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大常委会简介


1980年12月21日召开长寿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长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家权力机构。1981年1月21日,长寿县人大常委会设置办公室、代表联络科、法制科。
 
2002年3月29日召开长寿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至2016年12月(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止,设办公室、六个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区人大财政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办公室下设行政科、秘书科,人代工委下设市代表联络科,法工委下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经济工委、城环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及财政预算工委下分别设立综合科。设立有7个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7年1月9-12日召开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2019年1月8日—11日召开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立和更名的决定,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将法制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法制委员会。为此,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四个: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为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财政预算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办公室。
 
长寿区现有22名市五届人大代表,285名区十八届人大代表,35名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驻会委员22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组成人员35人。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大常委会职权是:
(一)在长寿区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长寿区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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